保靖县人民法院及时调解为86名农民工“解薪愁”

团结报2025/11/04 09:36:03 分享到

湘西网11月4日讯(邓春红)近日,保靖县人民法院通过联动调解,成功化解一起涉及86名农民工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件,促成劳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涉案工资总额达50万元,以实际行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,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。

该案中,86名农民工曾在该县某陶瓷厂从事陶瓷烧成、成型、流水线等工作,被拖欠工资3000元至6万元不等。今年3月,保靖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出具《工程民工工资拖欠花名册》,并经陶瓷厂经营者杜某某签字确认。后因多次催讨未果,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,农民工们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案件立案后,被告杜某某以“人在外地”为由拒不到庭,致使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,截至10月下旬,案件仍处于审理阶段,矛盾迟迟未能化解。

10月27日晚,经多名法官多次向被告杜某某拨打电话并沟通,杜某某终于承诺于2026年1月31日前付清全部工资。获此线索后,保靖县人民法院迅速响应,立即召开紧急会议,研判认为这是化解纠纷的关键窗口,决定当晚组织双方调解,力争“一案解纷、事了人和”。承办法官分头行动,通过电话、视频等方式联系86名原告及代理人,逐条核对工资数额、履行期限等细节,同步向被告释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。经数小时耐心沟通,双方于当晚达成一致意见:陶瓷厂于2026年1月31日前支付全部欠薪,法院及时出具民事调解书,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。

目前,86份民事调解书已全部送达,法院将持续跟踪履行情况,确保农民工权益真正落到实处。

法官说法:

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、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。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从事劳务工作,应严格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。对于恶意欠薪行为,法院将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。劳动者如遇欠薪问题,可通过劳动监察、检察支持起诉、法院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、报酬、租金、利息,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,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。另据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,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,应当依法予以清偿。